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贷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间隔12月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额);
3、租赁廉租房、公租房的,或租赁其他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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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房屋类:
非房屋类: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填写《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提取证明资料。
2、单位核准: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核实无误的,在《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3、中心审核:职工持《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提取证明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审核办理。
4、银行转账:职工持中心开具的转账支票到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为百元的整倍数,需销户的按本人账户实有余额办理。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合同签订日之前或付款开票日之前(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同户家庭成员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额。
4、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提出提取申请,超期申请的不予办理。
职工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距第一次提取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